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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管理政策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12 10:30:20


临政办〔 20089

批转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

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

管理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严重慢性病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我县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现就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慢性病由原来 14种调整为 13种,并进行细化,具体标准见《临泉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诊断标准》(附件 1)。

    二、每年慢性病鉴定次数由原来每年 2次调整为 1次,鉴定时间由原来每年 6月和 12月调整为每年 12月。

    三、申请慢性病鉴定所提供的近两年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以及常用药品种类、用量等材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四、根据医疗鉴定专家组确定的药品和剂量,鉴定为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要按主治医师开出的处方购药,处方有效期为半年。用药处方需要调整时,必须由主治医师提出治疗方案后报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

    五、确定县人民医院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鉴定为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县人民医院治疗和购药,需要外购药和异地诊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临泉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诊断标准》

     2 、《临泉县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成员》

 

附件 1

临泉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

门诊 治疗诊断标准

 

一、各种恶性肿瘤

(一)有明确的病理细胞学诊断依据。

(二)有明确的影像学诊断依据。

(三)因病情或健康状况,不能进行病理细胞学检查,但有广泛转移体征、症状,或有相关诊断依据。

以上需继续化疗或放疗为必备条件。(注:五年之内病史现仍需化疗或放疗)。

二、中风后遗症

(一)肢体瘫痪、肌力< 3级(卧床不能行走,看病历是否肌力< 3级=。

(二)痴呆或精神异常,伴二便失常。

(三)失语、吞咽困难、鼻饲者。

符合以上两项,必须有半年以上病程。

三、高血压 期以上

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并具备并发症下列一项者:

(一)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

(二)左心衰竭(以住院病历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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