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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13 09:53:12
一、征收范围的划分
(一)县直征收管理分局征收范围
因县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征管分局)主要承担着县级财政的收入任务,又无行政管辖区域,所以在税收管理范围上不受行政辖区限制。
1. 县属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医药、供销、物资、交通、城建、服务等企业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2. 中央、省、市驻临企业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在临各金融、保险机构及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场所)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3. 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4. 农村信用合作社设在各乡镇的营业所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由县直征管分局统一征缴后,再由县地税局分别分解到各乡镇。
5. 城关镇及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6. 城关镇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对于挂靠性质的建筑安装纳税人,纳税人为企业性质的,其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属县直收入;纳税人为个体性质的,其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属城关镇收入。
7 、二手房交易税收基金(费)的管理,统一由征管分局负责。
(二)城关分局征收范围
1. 城关镇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2. 原属于城关分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性质,注册资金在 50万元以下或名为企业实为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3. 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私人建房销售、个体建筑安装工程队施工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三)农村各分局征管范围
1. 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2. 辖区内除实行报账制的(非独立核算)各类企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3. 跨县(市、区)来本辖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4. 车船户籍在本辖区的各种应税车船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各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单位代征或代扣的税款除外)。
5. 在本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6. 本辖区内私人建房销售、建筑安装工程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四)城区内的外资企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征管分局负责管理,在其他各乡镇注册登记并经营的,由所在辖区分局负责征管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等。
(五)新设立企业性质纳税户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征管分局负责管理,不能满足条件的由辖区内分局负责征管。
1.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新设立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各类型企业。
2. 原属于征管分局管理的企业新办的关联性的企业。
3. 在城关镇范围内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性质的(个人独资、一人公司、合伙企业的除外)注册资金在 50万元以上(包括 50万元)的。
(六)招商引资企业本着“谁招商,谁收益”的原则,按县政府确认的招商主体确定税收入库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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